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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1194條規定
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,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:
一、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授遺囑意旨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,將該遺囑意旨,據實作成筆記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二、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意旨、遺囑人姓名及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並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。
口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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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為特殊情況,必須是因為立遺囑的人因為「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,不能使用其他方式完成遺囑」的時候才能用口授。
步驟 /
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
當場密封遺囑、錄音錄影內容,註記年月日後,所有見證人於密封處簽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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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程都要錄音、錄影並且事後密封
注意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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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始口述,並由其中一個人將口述內容寫出來並寫上年、月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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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定無誤後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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