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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1194條規定
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
代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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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點
1.有一個人要抄一次你的遺囑很麻煩
2.找三個見證人很麻煩
優點
步驟 /
寫好或印好遺囑
你確定沒問題之後寫上年、月、日和代筆人的姓名,最後見證人和你在遺囑上簽名即完成
找三個見證人,在這三個人前面說一次自己的遺囑
優缺點 /
指定其中一個人將遺囑全文書寫並宣讀、講解
1.公信力超強,不會有真假遺囑的爭議
2.不用公證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