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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1192條規定
密封遺囑,應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封縫處簽名,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如非本人自寫,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、住所,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、月、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。
密封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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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點
1. 自己寫好後密封內容,可能會在不了解法律的情況下牴觸法律或生矛盾
2.公證要錢、找兩個見證人很麻煩
優點
1.隱密性高
2.公信力強,不會有真假遺囑的爭議
步驟 /
寫好或印好遺囑後在遺囑上簽名
公證人在信封上註明遺囑提出的年、月、日和相關陳述。確認無誤後公證人、見證人和你簽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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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遺囑密封並在密封處簽名
優缺點 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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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兩個見證人去事務所,向公證人說這是你的遺囑(內容可說可不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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