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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1190條規定
「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並親自簽名。如有增、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」
自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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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點
1.在不了解法律的情況下內容可能會牴觸法律或生矛盾 2.較難辨識真假
優點
1.簡單、方便
2.不用見證人
步驟 /
你親自書寫遺囑
收好、放好
寫下年、月、日和親自簽名
優缺點 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