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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該繼承分配,依下列各條款說明:

一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(子女)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
二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(父母或兄弟姊妹)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1/2。

三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(祖父母)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3/2。

四、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。

民法114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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